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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5
浏览量:384

基本案情:

2015514日,被告叶X称收购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费油,缺乏周转资金,原告吴X应叶X要求,为叶X预付费油收购货款,将10万元通过崔XX银行卡转至叶X银行卡。叶X借款时口头承诺,隔月还款,后由于无法按时还款,遂于2015910日,出1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半年还清。被告叶X与被告李X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代理意见:

1、本案存在还贷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时混淆。

210万元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离婚后,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李X不应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3、被告李X对原告崔和平已尽通知义务。2015513日晚,被告李X曾打电话通知原告崔XX,告诉原告不要再借钱给叶X,原告崔XX在电话中答应不再借钱,但原告崔XX不顾被告李X劝诫,仍借给叶X10万元。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2016)皖02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二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二、驳回原告崔XX、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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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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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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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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