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4日,被告叶X称收购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费油,缺乏周转资金,原告吴X应叶X要求,为叶X预付费油收购货款,将10万元通过崔XX银行卡转至叶X银行卡。叶X借款时口头承诺,隔月还款,后由于无法按时还款,遂于2015年9月10日,出1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半年还清。被告叶X与被告李X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代理意见:
1、本案存在还贷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时混淆。
2、10万元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离婚后,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李X不应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3、被告李X对原告崔和平已尽通知义务。2015年5月13日晚,被告李X曾打电话通知原告崔XX,告诉原告不要再借钱给叶X,原告崔XX在电话中答应不再借钱,但原告崔XX不顾被告李X劝诫,仍借给叶X10万元。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2016)皖02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二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二、驳回原告崔XX、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