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纪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贾某、孙某等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纪某、贾某、孙某等以泄愤为目的,用砍刀和铁棍将被害人苗某的轿车砸坏,造成损失约15000元。同年7月,被告孙某因琐事与易某发生纠纷,后纠结数人至小吃店内打砸,造成损失约1700元,并造成被害人易某轻微伤。
承办过程:张涛律师辩护意见如下:小吃店一节,被告纪某应孙某要求而参与,未提供工具和进行打砸,参与程度较浅,所起作用较小,被告纪某归案后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判决结果: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