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海燕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赏析
来源:农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9
浏览量:778

民间借贷纠纷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林树焕、农海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一XX厂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本案52万元及其利息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二赵某依法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中依法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只登记一个自然人为其负责人。也只有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的自然人依法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被告一XX厂(以下简称“XX厂”)及被告二赵某为52万元借款承担还款义务是法定的。

二、52万元的收款账户虽然是王某的,但王某的账户由XX厂相关人员在控制,因此王某的账户收到52万元即表示XX厂收到该52万元。

原告当庭提交的201511日《股东会议纪要》第十条可证明:1、王某和曾某均开立了存款账户作为XX厂和XX项目的结算账户。实际情况是,在开设账户后,为便于监督,王某的银行卡交给XX厂的出纳曾某保管,用于XX厂的收支;曾某开设的银行卡交给XX项目的出纳王某保管,用于XX项目的收支。王某的银行卡密码由黄某(由第三人姚某委派)保管,并绑定陈某(由被告二赵某委派)的手机以接收短信通知。可见该账户并不在王某而是在XX厂其他人员的控制之下。2、与管理、监督该收款账户相关的王某、曾某、黄某等人,均是XX厂和XX项目的工作人员,由XX厂和XX项目支付工资。3、被告一在用王某的账户收到50万元和2万元后,分别于2015114日和20151021日通过《收据》确认收到了该两笔款项。

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王某的账户被授权收取被告一XX厂的相关款项,包括52万元,其到达王某的账户,就意味着XX厂已收到该笔款项。

三、50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经被告一XX厂和被告二赵某签章确认,合法有效。

被告二赵某已在2015113日的《股东会议纪要》中接受了50万元借款的月利息为3%,即每月15000元,从2015115日起计算。这表明:赵某既作为被告一XX厂的负责人,接受了该笔借款及其利息的约定。而被告一XX厂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其负责人赵某对该笔债务利息的确认,即可视为XX厂接受3%作为该笔50万元借款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按照6%的年利率向被告主张2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中心词是“未约定……利率”,而不是“未约定借期”,“借期内”只是“利率”的定语之一。因此,只要未约定借期内的和逾期利率的情形,就可适用本规定,其不以双方是否对借期进行约定为前提。

至于借期的确定,则由其他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时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2万元借款,明显具有“催告”被告还款的性质,借款人仍不偿还的,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应偿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妥。被告代理人认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就不能确定借款是否“逾期”的说法,明显于法无据。

另外,从上述法律规定还明确可知:借款人无息借款的情况下,主张逾期利息是出借人的法定权利,支付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方式。对此,《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只是在已有其他法律规定无息借款的债务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将“逾期利息”进一步具体明确为年利率6%而已。因此,原告依据该规定要求被告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2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审议并祈采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

师:林树焕

师: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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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农海燕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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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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