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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解决两限房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量:24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冯翔宇、白玉兰称:我们的儿子冯毅然与周文文的女儿王若晴于20058月登记结婚,于201412月离婚。在冯毅然和王若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毅然和王若晴之父王建国分别申请两限房,并分别顺利通过申购审核。后因冯毅然申请的两限房地址偏远,经我们、冯毅然、王若晴及其父母协商,放弃冯毅然申购的两限房,保留以王建国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指标即X房屋,并商定该房屋由我们出资,由王建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房屋的合同签订、办理公积金等事宜,等房屋满5年后过户给我们。为方便冯毅然和王若晴上班,我们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朝阳的房子给冯毅然和王若晴居住,我们则住在通州女儿冯怡然的房屋内,冯怡然和丈夫住王建国申请的两限房。20126月,王建国去世,之后王若晴通过公证将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的两限房过户至周文文个人名下。故我们,请求判令:1、周文文偿还我们支付的购房款、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公共维修资金、测绘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契税、代办产权费共计400668元;2、周文文给付我们房屋升值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周文文称:我不同意冯翔宇、白玉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两限房是我爱人王建国申请,因当时其儿子冯毅然和我女儿王若晴是夫妻关系,而王建国病重,所以授权冯毅然去代办相应购房手续,其代办后的相关购房票据没有还给我。因此,两限房是我和王建国出资购买的,并非由冯翔宇、白玉兰出资。

三、审理查明

20081117日,王建国签订商品房合同,成交价为377641元,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

冯翔宇、白玉兰主张实际支付了X房屋的购房款首付款177641.94元、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担保服务费1010元、第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款1500元及相关税费。冯翔宇、白玉兰提交了工商银行的定期存单16张、借条5张、冯毅然名下银行流水及购房票据8张。周文文对此不认可,主张系王建国曾委托冯毅然办理购房手续,费用均由其和王建国支付,资金来源于其姐姐周玉衡的资助周文文提交了经公证的由王建国于出具的《委托书》及周玉衡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的银行流水。冯翔宇、白玉兰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周玉衡的账号流水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查,白玉兰分别在2008326日至200946日期间共提取定期存单16笔,存单本金金额共计为335100元。

另查,X房屋购房款共4笔:第一笔为127641.94元,发生时间为20081117日,第二笔为50000元,发生时间为2008124日,第三笔为200000元,发生时间为2009223日,第四笔为3598.6元,发生时间为2009328日。相对应,冯毅然名下尾号为0785的账号在20081117日消费金额为127641.94元,在2008122日转账存入30000元,在2008124日消费金额为50000元,在2009422日向王建国账户转账支出200000元。

四、法院判决

1、周文文向冯翔宇、白玉兰返还人民币40万元;

2、驳回冯翔宇、白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该房屋出资一节。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因冯翔宇、白玉兰及周文文均主张各自系X房屋的实际出资者,则冯翔宇、白玉兰及周文文作为主张方,各自均对此负有举证义务。根据冯翔宇、白玉兰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冯翔宇、白玉兰持有X房屋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购房票据原件,且冯毅然的相关账户的资金支出情况亦与X房屋的购房首付款支付、公积金贷款清偿情况相符,而周文文对此仅提交了周玉衡名下的账户明细,即便周玉衡名下的账户实际由周文文使用,但该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周玉衡对该账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冯翔宇、白玉兰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大于周文文提交的证据,故应对冯翔宇、白玉兰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根据冯翔宇、白玉兰所提交的证据,认定冯翔宇、白玉兰为实际出资人。

其次,关于X房屋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一节。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冯翔宇、白玉兰虽未就其借名购房一节提交相应证据,但基于冯翔宇、白玉兰之子冯毅然与周文文之女王若晴在X房屋购买时系夫妻关系,且X房屋在交付后实际由冯怡然、马强东居住使用等相关事实,冯翔宇、白玉兰所述的出资理由符合生活常理。X房屋为两限房,且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冯翔宇、白玉兰对X房屋的出资也无法通过占有X房屋的产权份额来予以转化,因此,周文文现作为X房屋的单独获益方,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向冯翔宇、白玉兰返还相应出资款。

第三,关于X房屋增值是否需要支付一节,如前所述,X房屋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冯翔宇、白玉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借名购房,故对于冯翔宇、白玉兰要求周文文支付X房屋增值部分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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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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