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坤律师亲办案例
小孩的抚养监护权,以最有利孩子成长原则确定
来源:谭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量:571

尊敬的审判员:

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谭坤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与舒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一审诉讼活动。根据本案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请予以采纳。

一、基于有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都着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本案变更形式上的抚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变更婚生子李X由原告李XX抚养。

原被告双方2014年7月协议登记离婚,双方当初约定婚生子李X由被告舒XX抚养。但是现实情况是,被告并没有单独抚养的能力,甚至其本人都在离婚后长期需要借住在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内,婚生子李X更是主要由原告和父母照顾。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形式上约定了李X由被告抚养,但从实际抚养情况看,一直是原告及原告父母在抚养照顾小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结合本案,如果非要说小孩抚养权形式上已经由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那么此时在形式上变更抚养人为原告,是对李X的生活环境的保护,也更有利益他的健康成长。站在李X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这即是完全正当、合法的变更形式上抚养关系的理由。

二、原、被告实际上已经通过离婚后的实际履行行为改变了婚生子的抚养关系:即李X由原告抚养。本案纠纷盖因原告作为父亲担心对儿子造成伤害而不予被告发生直接冲突,转而寻求司法救济的无奈之举。

李X在父母2014年7月离婚以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日常由爷爷奶奶照顾,目前更是已经入托上学。客观情况表明:原、被告已经用行动变更了李X的抚养监护人为原告。从这个角度考虑,如果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宜继续抚养儿子,并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由被告抚养。然而,被告不顾儿子在安定熟悉的环境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客观事实,意气用事的将儿子带离,即将使儿子成为留守儿童或者过上居无定所的“流浪”生活。并且被告明确表明其将限制儿子与被告见面和相处,是完全不考虑亲子关系天然不能人为割裂事实的自私之举,对李X的成长极其不利。原告因极其担心私下直接与被告争夺小孩抚养权会对儿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和童年心理阴影,无奈之下才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形式上的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婚生子李X一直以来的居住、生活的熟悉环境;为了保护儿子对熟悉环境、长期相处的爸爸、爷爷、奶奶的心理依赖;为儿子捍卫更有利的生活成长环境。父母离异对于李X已经是一次难以弥补的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完全站在有利于李X成长、构建和谐家庭亲子关系的角度,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

原告李XX代理人 谭坤律师

二○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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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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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2620141053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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