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欧某离婚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王玲律师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03年12月举行仪式结婚,开始共同生活,于2004年5月27日生育一男孩,名张某某。后于2004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到外地工作夫妻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后经原告调查才发现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长期与其他男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才会看原告不顺眼,经常无事找原告吵闹。原告得知此事后,精神上受到巨大的打击,被折磨的整夜睡不着,也无心工作和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给原告的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按照《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住房一套,需要依法分割,还有共同债务三十多万需要分割。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出轨,证据如何收集;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据收集。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王玲律师严谨、充分的准备,收集了大量的证据,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通过法庭上证据的出示,质证,给被告施加了巨大的压力。闭庭后,被告即向法官要求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放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净身出户。
关键词:离婚、过错赔偿、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