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63年某月某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某某乡某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阳某某,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某路某号某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某某大街某某新城二期某楼一住宅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中间人李某某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名下坐落于长征西路某某局内的一房屋(购房合同登记的地址为某某大街某某新城二期某楼一住宅某单元某室)指标转让给原告,指标买断转让价为人民币98000元,并就相关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及被告要求先后支付给被告指标费、首付款、购房款等合计人民币36.54万元。经南昌市公安新建分局调查,本案所涉房产经被告分别出卖给了4人(含原告),被告也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现原告已付清全部款项,该房屋已由原告占有,并做装修且居住,被告一房四卖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达成原告的合同目的,维护原告的正当权利,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