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某某路某号某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范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某某街某号某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计¥6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为南昌市中山路天虹对面动壹基地的商户。被告为南昌市西湖区某服装店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南昌市中山路某号动壹基地某号。
2016年8月28日,被告出具抬头名曰“定金”的书面文件一份,记载:被告因家中有事,愿将83号店的原始承租权转让于原告,转让费¥35万元,现收定金¥3万元,如双方有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金¥3万元。文件还载明:交店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2016年9月2日签转租合同。2016年8月28日当天,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定金¥3万元,并给予被告5天时间准备,期间还曾向被告询问签订转租合同事宜。2016年9月2日,当原告打算与被告签订转租合同时,被告却告知无法履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定金返还一事均遭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纠正被告的失信行为,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某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