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与被告B公司签订电器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被告X设备5台,每台30000元,合同借款于交货后三日内交付。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告交付X设备5台,但被告至今还未支付价款。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设备价款。另查明,原告曾向被告公司设备采办负责人行贿,被告辩称该买卖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判决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均由双方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备,被告接受设备且并无异议,所以,被告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备价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50000元货款。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那么,采用贿赂手段签订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会使合同无效,或是会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但上面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管理性强制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能否定商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