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友泉律师亲办案例
和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有效
来源:马友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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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最近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房产权上只有房主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房主的老婆后来到中介公司说,她事先不知道卖房的事情,房屋是他们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张先生想问,她的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马友泉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证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就是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

    因此,张先生有理由相信,房主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产。张先生作为买受人,没有义务去审查房主(出卖人)是否已婚或合伙,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合伙财产。张先生根据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其上记载的唯一产权人进行交易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至于产权人的妻子提出异议,与张先生无关,其应向房主(出卖人)提出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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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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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友泉
  • 执业律所: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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