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搭乘其父亲酒后驾驶的电动车追尾李某驾驶的箱式货车,造成张某父亲当场身亡、张某重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因李某货车存在技术故障,交警定责为张某父亲主责,李某次责、张某无责。张某及其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因张某父亲死亡而应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交强险之外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40%,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张某经治疗后被认定为四级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交强险之外40%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某在交强险之外承担40%赔偿责任,赔付金额为40余万元。
李某不服,改聘马芳萍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马芳萍律师关于张某本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明知其父酒后驾车而冒险乘坐、明知电动车不能载人上路而搭乘两个重大过失,应依法减轻交通事故责任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改判李某本人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20%民事责任,其余80%责任由李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依法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最终被判令在保险限额外承担20余万元赔偿责任,比一审减少赔付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