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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黄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量:265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8日,XX公司与某歌厅签订了灯具供应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光电公司向某歌厅提供灯具产品并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为390000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将灯具运送至某歌厅处并进行安装,歌厅向公司先行支付了195000元。验收合格后,公司多次向歌厅催讨,歌厅只向原告支付了40000元,尚欠155000元的合同尾款。黄某是歌厅的名义经营者,赵某某是歌厅的实际经营者。2016年3月,赵某某将歌厅进行了店面整体转让。XX公司不再信任赵某某,故根据《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黄某、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合同尾款15.5万元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000余元、律师费10000元。XX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观点:

本案虽然事实清楚,但是由于XX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太过信任赵某某,留下的书面证据很不充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本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便再三询问光电公司的经理本案有无调解可能,该经理表明可以调解。开庭时,虽然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对调解的数额也没有异议,但是在合同尾款的履行方式上差异较大,在本律师以及办案法官的再三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法庭于当日出具调解书。

调解结果:

黄某、赵某某共同给付XX公司货款15.5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9万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6.5万元,如黄某、赵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还应继续偿还尚欠货款的本金。XX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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