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为,吴某希望通过刘某搞到工程做,承诺付100万介绍费,最后给了刘某20万元前期费用。
刘某后确实给吴某介绍了工程,但是吴某发现工程不能动工,遂要求刘某退还20万元。而刘某表示钱是先期费用,已经通过找人、吃饭等花销全花出去了,钱已经所剩无几,不同意退还。
此案难点有二:其一是刘某是郴州人,吴某是长沙人,异地要款有难度。
在委托我们之前吴某已经自行向刘某要款达两年,但刘某分文未付。
其二:要求介绍工程,必定会产生费用。20万元性质是否为前期活动费用,故全部不予退还?亦或者应当仅退还部分?此为第二大难点。
最终法院判决,认可刘某在介绍过程中的部分花销,判决刘某退还16万元介绍费。
从委托人吴某态度上看,对金州律师事务所李超、李洁的代理是基本满意的,因为此案过后,吴某将其手头上的其他工程债务案子继续交给我们处理。
以下为本案判决照片,已隐去双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