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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宝运输毒品二审改判死缓案
来源:张松柏律师
发布时间:200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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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李先宝、刘正明、吕永祥及陈红缨四人因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所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其中李先明运输毒品3150克,刘正明贩卖毒品4196.4克,吕永祥贩卖、运输毒品3150克,陈红缨贩卖毒品贩卖、运输毒品1046.4克,而被该院于2004年2月16日以(2003)益重刑一初字第40号全部判处死刑。
  一审宣判后,李先宝等不服判决,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李先宝没有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张松柏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到法院阅卷,了解案情。经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辩护人发现能证明上诉人李先明曾到被指控的卖毒地点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依法发表了“认定上诉人李先宝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过二审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湘刑一中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李先宝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为由,对上诉人李先宝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三人的死刑判决则被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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