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
来源:陈德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7
浏览量:67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京0116民初6670

原告:董X,男 1982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x.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住所北京怀柔区XXXX .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董X与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董X诉称。20151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家建造师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将建造师执业证书交给被告,被告每年支付原告15000元报酬给原告,原告依照协议交付了证书,而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现在既不付钱,也不退还证书,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被告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2、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1000元、差旅费1288元,合计12288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辩称,原告所属属实,除已给付的预付款4000元,我同意再付原告4000元工资报酬。我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前将原告董X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返还原告。

二、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前付给董X报酬四千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董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连鹏

人民陪审员 蔡亚芹

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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