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73-6169-1477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兰州律师 > 城关区律师 > 安治国律师 > 亲办案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第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故意伤害罪

作者:安治国  更新时间 : 2016-12-27  浏览量:901

2015)城刑初字第1802号

公诉机关XX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XX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姚律师律师,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第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X、被告人魏XX及辩护人姚律师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XX伙同王XX、魏XX(均已判决)在XXXXXXXXX火锅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XX发生争执并对刘XX拳打脚踢,王XX持刀将刘XX捅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刘XX的伤情为:1、创伤性血气胸,2、创伤性膈破裂,3、创伤性肝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魏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凌晨4时许,王XX(已判决)在XXXXXXXXX火锅店门口,因乘坐出租车与被害人出租车司机刘XX发生争打,王XX持刀将刘XX捅伤,被告人魏XX伙同王XX、魏XX(已判决)对刘XX拳打脚踢。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刘XX的伤情为:1、创伤性血气胸,2、创伤性膈破裂,3、创伤性肝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XX的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魏XX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江XX等人的证言、XX公安局XX分局的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谅解书、收条、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XX属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从轻处罚。经查,王XX先与被害人刘XX发生矛盾,遂持刀刺伤被害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魏XX在被害人被刺伤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体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以上内容由安治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安治国律师咨询。

安治国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手  机:173-6169-147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