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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单方事故,不能推定职工负主要责任而不予认定工伤
来源:王天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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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单方事故,不能推定职工负主要责任而不予认定工伤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4日,杜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死亡。对于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死者家属及工作单位分别以杜某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死者家属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书后,死者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杜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死亡,死者家属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且杜某单位认可杜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市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杜芝臣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单方事故不涉及第三方,交警部门往往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社部门不能据此推定职工负主要责任而不予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所掌握的事实与法律法规进行对照,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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