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军律师亲办案例
从同学家喝酒回家途中交通事故身亡,邀请方是否要担责?
来源:王天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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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是同学,2014年12月,李某为其父亲过生日,邀请了要好的同学张某到家里参加宴会,酒足饭饱后,客人各自离去,当时已是晚上11点多钟,李某见到张某喝多了,便邀请其留在自己家里过夜,但是张某不听李某劝告一个人开摩托车回家,回家路上,由于张某酒驾,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冲出公路撞上路边的树身亡。事发时,张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摩托车也没有购买交强险。

从侵权责任分析,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在本事件当中:第一、张某的死亡是他酒驾发生车祸引起的,李某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该交通事故当中;第二、张某车祸身亡就是损害事实;第三、张某车祸身亡与李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车祸的发生是由于张某酒驾,而且是在晚上11点多钟,且其没有驾驶证,等情况下引起的交通事故。所以在这三种构成要件中,缺少了行为与因果关系这两个构成要件,该侵权责任便不能成立。从过错责任分析。本案件中,张某本人存在过错行为,因为其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喝酒多后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却过于自信的认为不会发生什么事情,以至于造成了车祸的发生。李某并不存在过错行为,酒桌上并没有劝其喝酒,并且在张某临走前还劝其留在家中过夜,已尽到了善意的提醒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张某拒绝了,李某也不好强留。因此对于本案,李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应负赔偿责任,但李某可以给予张家属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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