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民律师亲办案例
预售商品房五证不齐,如何维权?
来源: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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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早已届至,开发商却百般推脱不肯交房。苏某只得多次前往开发楼盘咨询处和预购商品房所在小区,深入了解情况。小区正处建筑施工阶段,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且,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证不齐,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预售多套房产,严重损害了买受人利益。苏某多次积极沟通磋商未果,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开发商为了利益最大化,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产,此种情况屡见不鲜,买受人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3326日,苏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小区楼盘,合同约定苏某于合同签订时支付购房首付款221484元,余款110000元办理三年免息分期付款,月供3056元。合同签订后,苏某交付首付款221484元,并按免息分期付款协议陆续付款24个月,并于2015716日交付6000元,2015826日交付6100元,截止20151125日共付款306928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于20141130日前交房,但截止20151124日该公司仍不能交房。经多次查访才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卖商品房五证不齐。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协议不成,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苏某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51124日,苏某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1126日受理了该仲裁申请。2016425日,经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达成裁决书,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苏某已付购房款,向苏某支付已付购房款的银行利息,并且由该公司承担大部分的仲裁费用。裁决作出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若罔闻,苏某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裁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苏某退换已付购房款306928元及利息49214.86元。同时,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苏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面对强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受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在这一艰难的维权之路上,买受人需谨慎核实房地产公司五证是否齐全,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产,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此种情形,买受人寻求了专业法律服务,一站式的专业服务解决所有的困扰,让买受人的千头万绪都迎刃而解,最大限度维护了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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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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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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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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