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甲某回灵台县探亲,在老同学聚会中,其中一名老同学因喝酒与他人发生争执,遂爬至包厢的窗台上跳了下去,导致这位喝酒同学脚踝受伤严重,并造成伤残的后果。事发以后,甲某协同其他同学将跳楼受伤的同学送至医院,并支付了相应医药费。然该受伤同学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所有在场的人员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本案系朋友聚会引起,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却没想到因言语不和,喝酒之人便跳楼自残,由喜变悲,让人纠结,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不让步,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朋友之间的友谊彻底瓦解。作为甲某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原告受伤是自残行为,并非因喝酒所致,故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受伤后甲某等人已完全尽到了救治义务,并支付了相应医药费用,已尽到了朋友之间的帮助义务。
灵台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原告与他人喝酒期间,爬上窗台跳楼属个人行为,但在场喝酒人员应尽到注意义务,因甲某等人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法院判决在原告合理赔偿项目内,由在场喝酒的人员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补偿。故交友当慎重,喝酒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