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底,全国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相应的论述。但是,实务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作为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法院都是依据《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来处理。这样一来,多数债务都会被判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本期,小编分享一则真实案例,成功将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在二审中予以改判。
【案情回顾】原告和被告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二人结婚不久后原告就外出务工,,被告就一直在家相夫教子,经过多年打拼,原被告两方积攒下几百万的财产,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2014年7月和2015年4月,原告和被告先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9月法院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已有原告的亲戚李某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一方所借的5万元。李某为证实该笔债务出具了银行账单流水、借条。被告一心只想离婚加上数额小,自认了该借款。随即法院确认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随后不久,原告的另外亲戚王某、钱某又先后提起了诉讼,同样要求原告与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和50万元。他们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主要都是将钱借给李磊用于工程支出。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共同认定上述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连带偿还上述共计130万元的债务。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案件分析】一审判决后,深感受到了莫大委屈的被告决定上诉,并找到了本人。经本人的指引,被告先后提供了两次离婚诉讼、一次李某提起的返还借款诉讼,以及本案一审程序的全部卷宗材料(合计300余页)。经过三天时间对案件的梳理,本人发现李某、王某、钱某分别是李磊的叔叔、哥哥、堂弟,且案件中的全部借款均是李磊以自己一方名义所借。经过细致的研究后,在二审诉讼中,从案件借款的时间、借款事由、款项交付、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出借人对夫妻关系的了解程度等多角度分析,让二审法官对本案借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原一审判定的95%以上的债务认定为李磊的个人债务,被告无须偿还。
【审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原告支付其王某本金80万无及相应利息。
【关健词】夫妻共同债务、虚构债务、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