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氢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复合型损伤漏诊医疗事故案
来源:洪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量:657
张某,男,48岁,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01年12月份以“头部及大腿外伤后疼痛,不能活动”为主诉到深圳市某医院就诊,医方诊断为左股骨开放性骨折,脑震荡,颅底骨折(颅前窝左),并于2001年12月9日行左股骨骨干开放骨折清创缝合、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2001年12月23日出院。治疗两年后,左大腿无肿痛,左髋部疼痛,走路跛行又到其他医院治疗,接受左全髋关节置换术。2003奶奶8月31日,在硬膜外麻下行左股骨骨干折术后部分不连,抱合器取出和髂骨植骨术。
治疗后张某认为是医方有治疗不当,就找到洪律师咨询,洪律师仔细阅读了相关病例资料,从第二份病例上的出,张某被诊断为:左股骨骨干骨折术后不连,左股骨颈陈旧骨折。2003年8月31日,在硬模外麻下行左股骨干骨折术后部分不连、抱合器取出和髂骨植骨术,术中依次切开皮肤、皮下组织、筋膜,钝性分开骨外侧肌,直达骨质,显露抱合器,采用冰盐水冲洗抱合器,取出抱合器,见骨折远端及近端两处骨折均未完全愈合,骨折端嵌入软组织,清理骨折端,将未愈合处骨质打出粗糙面,取髂骨植骨。洪律师在看完病例后得出张某的第二次手术是又第一次手术不当引起,随后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在前期工作都准备妥当之后,张某将该医院告上法院,并委托洪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庭上,洪律师指出张某在受伤后,医方漏诊股骨颈骨折,失去了早期复位内固定手术的机会;同时在不明确股骨颈骨折的情况下行股骨干粉碎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记忆合金接骨板固定术,书中复位股骨、打插髓内钉等操作,可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重股骨颈骨折端的移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股骨颈骨折不愈合及股骨头坏死的概率。张某的左股骨颈骨折不愈合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原发性损伤。但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失客观上加重和延长了张某的病情,与其左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因素,给张某带来不必要的疼痛后,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采纳了洪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医院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判如所请,对张某进行赔偿。
以上内容由洪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洪氢律师咨询。
洪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20好评数2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布龙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130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洪氢
  • 执业律所: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布龙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1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