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氢律师亲办案例
赖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洪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量:625

引言:赖某通过翻新、升级回收的二手品牌手机,利用假冒相应品牌的手机包装壳、电池对产品进行二次包装后销售的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洪律师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就定案事实、定案金额等具体事实与检察机关进行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犯罪金额仅63200元而非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认为的5694631元”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赖某进行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赖某自2006年开始在**通讯手机批发市场一楼丙118号柜台以收购二手“中兴”、“华为”等品牌的手机并对手机主板刷机升级、手机外壳翻新,配加假冒相应品牌的手机包装盒、充电器等一系列的方式对二手手机翻新,然后将翻新的二手手机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2006年7月份,许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陆续加入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团伙。2010年6月11日,陆某来到福田区手机批发市场,向赖某订购华为、中兴品牌手机共计600部,其中华为手机的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15元,中兴手机的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20元。2010年6月13日,陆某想赖某支付货款人民币63200元,赖某向陆某交付了假冒华为手机共236部、假冒中兴手机共300部。2010年7月3日公安民警在赖某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中兴手机412部、华为手机535部及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外壳包装纸、手机外壳一批。据统计,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金额人民币5694631元。

律师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赖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家属委托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赖某辩护。洪律师接到案子后,认真研究了案卷相关材料,对赖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做否认,但对相关的细节有说质疑。洪律师在庭上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案件的事实不清,赖某的销售“中兴”、“华为”的手机金额并没有500多万元,之前销售的是从别的公司购买的“金立”、“步步高”等品牌的新机,真正通过解锁卖的手机约有2000部,销售金额在10万与20万间,所以说销售金额500多万没有事实依据,定案金额应为63200元;2、赖某没有主管犯罪故意、认罪态度较好;3、被缴获的手机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危害较小。所以,赖某具备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法院判决: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赖某从轻处罚。
办案小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中赖某在未经华为、中兴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是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主观上也存在故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同时赖某也有酌定的从轻情节,法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内容由洪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洪氢律师咨询。
洪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20好评数2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布龙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130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洪氢
  • 执业律所: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布龙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1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