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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量供货合同货款追讨的成功案例
来源:赵吉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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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量供货合同货款追讨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A集团因承建XX工程需要,向B公司购买外墙砖,双方分别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对外墙砖的型号、规格、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中后两份合同系确定供货量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一暂定外墙砖供货量为80000平米。同时,合同约定A公司应支付总货款的15%作为生产定金,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A集团于合同一签订后支付定金400000元。现XX工程已竣工验收,B公司合计向A公司提供价值约200万的外墙砖,A公司合计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货款约240万元。后B公司迟迟不肯将A公司剩余货款退还,笔者遂代理原告诉至法院。
【案前准备】
在货款追讨的诉讼着手前,应当完成两步相当重要的工作:
第一步是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发函,因为本案双方的货款没有经过有效结算,因此一来可以保证不超出诉讼时效,二来可以固定我方权利主张的时间点,保护我方追讨货款对应利息的权利;
第二步是对被告进行财产线索的查询并进行财产保全,进一步保证案件胜诉后能够及时执行到案款。
【被告答辩】
被告B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案涉三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二、三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合同一并未约定按实际需求发货,该合同注明的暂定数量系原告经过专业测量得出的最低基本需求数,该份合同约定了最低的购买数量,如果不够可以补货,符合合同第九条关于补货的约定,因此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本案外墙砖为特定物,B公司根据签订的合同生产了相应的外墙砖,现A集团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B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决反诉被告A集团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约40万元及B公司备货的相应损失。
【本案的裁判思路】
对于合同一“暂定”两字的理解,是认定合同一有无履行完毕的关键。
首先,双方均明确涉案外墙砖用于XX工程,目前该工程已竣工验收,B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
其次,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外墙砖为特定物,合同一约定数量为最低需求量,但其在庭审中的回答为外墙砖系“对方到公司预定,根据样品确定颜色”,后又回答“在本案前没有制作该颜色型号的样品,是根据对方要求制作的”自相矛盾。同时,购销合同仅约定产品的规格和颜色型号,未注明该颜色型号对应的具体颜色类别,亦无保存相应的样品,B公司主张其为特定物不符合常理。B公司自认该颜色型号由其编码,符合瓷砖行业买方根据卖方的种类产品进行选择订购的交易习惯,结合合同约定外墙砖质量要求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涉案外墙砖应依法认定为种类物。

在上述基础上,合同一数量中标注的暂定应理解为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供货更符合实际。另综合本案的三份购销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在另两份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数量的外墙砖,该两份合同的履行行为应理解为在合同二履行完毕后,由于实际需要又另行签订了合同三,可见如果真如B公司主张一样为最低需求量,那么双方无需在合同一中注明“暂定”字样,完全可以如合同二、三般操作。

因此,涉案合同应认定为已依法履行完毕,B公司应当返款多余的货款约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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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吉城
  • 执业律所: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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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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