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张某在xxx科技公司任技术总监一职。2012年6月,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张某认购内部员工股10万股,交纳费用10万元,公司向张某出具盖有财物印章的收条一份。2014年5月,张某离职。此后,多次找xxx科技公司要求返还股票款,均未果。故张某诉请法院判令:1、xxx科技公司返还张某股票款10万元;2、xxx科技公司返还张某股份收益元1万元;4、案件诉讼费由xxx科技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判决如下:一、xxx科技公司偿还张某本金10万元;二、xxx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利息8千元。
【律师点评】xxx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向员工收取股票认购款之合规性,而张某也并非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故本案不应界定为股东出资或股权转让纠纷而应比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