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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创一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8
浏览量:441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

被告张某。(我方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2012620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在恋爱不到一年就于××××××××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过短,双方缺乏基本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矛盾逐渐暴露。××××××××日婚生女郑某某出生,但女儿的出生并没有促进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无端与原告争吵,双方甚至为此报警处理。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和家人完全不堪重负,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716日,在原告对债权债务和抚养费等作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书》。双方持该协议到民政局离婚,因故未成。被告回家后反悔,最后二人没有完成离婚手续,后原告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请求】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郑某某由原告抚养;

3、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84000元(自2016321日开始计算至2030320日郑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

4、被告返还双方结算的深圳市某某公司利润15000元;

5、被告承担婚内债务的一半40000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于××××××××日登记结婚。双方于××××××××日生育一女郑某某。双方于201434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自愿离婚一、夫妻双方婚生女郑某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方案如下:1、男方婚前向女方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男方将连本带息向女方支付121000元。2、男方婚前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自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今剩余经营利润34556元,由男方分得15000元,女方分得19556元。…”原告于2014417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24000元,原告主张系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1点,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24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原告名义向银行借款8万元,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原告支付其的124000元一直存在银行中并未使用,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条款系因其不愿离婚另查,原、被告现共同居住在同一处所,分房居住。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被告因不同意离婚而未履行该协议,且一直表达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的强烈愿望,客观上二人又共同生活在同一处所,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此外,双方婚生女郑某乙刚满两岁,年龄尚幼,亦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原、被告双方都较为年轻,生活经验较少,容易发生矛盾争执,处理问题易偏于冲动感性,生活是一门很难的课程,希望二人共同学习共同成长,面对问题时进行理性沟通,互相体谅互相照顾,共同携手解决问题,并同时负担起家庭责任。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判决结果


1不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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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创一团队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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