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亲办案例
烧烤吃得正香 一盆污水从天降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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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吃得正香 一盆污水从天降 

作者:宣教科  

    双节刚过,当人们正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之中的时候,王先生也了了一桩心事。昨日,他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拿到了一份判决书,缠绕了他两年多的闹心事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这闹心事还得从两年前王先生的一次吃烧烤说起,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王先生和老乡来到一个烧烤店吃烧烤,正当两人吃得正香的时候,忽然从烧烤店的楼上泼下一盆污水,污水刚好溅到了王先生桌上的饭菜和啤酒里。眼见酒菜已经无法食用,王先生于是找到烧烤店的老板杜女士进行理论。而就在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在王先生不注意的时侯,有人跑进烧烤店内拎了一把菜刀冲了出来,将王先生砍伤。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向当地的派出所报了案,该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进行了立案侦查,但案件至今未破。被砍伤后,王先生来到河南省中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经鉴定,王先生的伤情构成轻伤,住院治疗花费了九千多元。

    出院后,王先生认为是烧烤店的员工将自己砍伤,于是他便找到烧烤店的老板杜女士进行协商,要求杜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但经多次协商均未结果。王先生说,他一想起这事就觉得心里憋屈,吃烧烤不仅被人泼污水,而且还被人砍了几刀,如果得不到赔偿,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那就太冤枉了。2010年5月,王先生来到金水区法院,将烧烤店的老板杜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杜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三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杜女士作为餐饮经营活动的业主,对在其场所就餐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王先生在被告处就餐过程中,遭到来自第三人的人身侵害,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害结果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事发后当事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原告无法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原告就餐时其饭菜被楼上泼下的污水污染与被告发生争吵中,第三人拿着被告的菜刀将原告砍伤,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防止或制止该侵害的发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交侵权人是被告雇员的证明,因此以受到被告雇员伤害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杜女士赔偿原告王先生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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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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