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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无依据裁判,原告愤然上诉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4
浏览量:296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南昌某某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二审开庭审理,本律师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和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与了案件的二审,现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及一审判决中涉及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谨供合议庭裁判参考:

一、一审被告提交作为证据使用及法院认定并作为判决依据的2011版《交易合同书》系对上诉人不生效的虚假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上诉人均有异议。

理由主要有:(1)合同具有相对性,体现的应是合同相关方的合意,而2011版《交易合同书》落款处既没有上诉人加盖公章,也没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而仅有被上诉人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被上诉人签章时间标注不完整,这种合同体现的只是被上诉人的意志,依法对上诉人是不可能产生约束力的。冒充上诉人意愿和越权签字的罗某某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也无授权,更不应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后果归于上诉人。(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多年合作关系,与以往合同书相比,2011版《交易合同书》被被上诉人私自改动明显。从2003年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就开始存在合作关系,至2006年,由于被上诉人经常恶意拖欠货款,双方间合作减少直至暂停。期间,2003年至2006年,双方都签订有正式的《交易合同书》,且格式、模板一模一样。与以往合同书相比,2011版在合同多处改动明显,明显不符合一贯的合作习惯,尤其是合同第七条第四项改动颇多,以往样机均约定为65台,2011年则突然改为实机600台。

二、上诉人提供的送货单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1版《交易合同书》与本案并无关联系。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两张送货单有交易双方的名称,标的物的型号、数量和价款,且有收货方法定代表人的签收等,基本达到了书面合同应有的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涉案交易中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事实不符,无端将2011版《交易合同书》与2012年10月17日的送货单联系起来组成所谓的证据链实则毫无根据。

三、送货单上标注“样机”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愿

理由主要有:第一,“样机”二字系送货员李某所书写,根据其职责,他只要将货物送到即可,不可能私自送给被上诉人280台样机,更无权对货物进行批注,上诉人也未授权李某对货物加以描述,上诉人不应也不可能对一个送货员的所有行为都认可,特别是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第二,送货单上的合同双方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以看出,只有被上诉人对“样机”二字予以认可,上诉人并未在送货单上签章,可知上诉人是不认可货物为样机的。第三,2011版《交易合同》第七条第四项并未出现样机的字眼,而是写的实机,显然无法和送货单上描述的样机相对应,一审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硬说二者存在关联属判断错误。第四,实际上,送货单上标明样机为被上诉人强迫写入,如不在送货单上标明样机字样,被告就拒绝在送货单上签章,该送货单系送货人李某找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喻某补写的送货凭据,为获取双方间买卖关系的证据,上诉人被迫接受,且涉诉货款系2011年以前一直拖欠的款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送货当日付款,被上诉人已违约在先。第五,2011年以后,因被上诉人严重失信,双方间合作中断,上诉人也不可能再行向被上诉人供货达280台样机。

四、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某某挂烫机库存单系庭后提供的证据材料,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交法院且未经上诉人质证,依法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为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交某某挂烫机库存单,而系庭后补交,事后法院也未组织质证,且库存单是被上诉人一方整理,其上仅有被上诉人一方的盖章,系被上诉人一面之词,没有上诉人、法院或第三方的见证与清点,且与先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促货款时所称的只有30几台货要退回相差甚大,上诉人对该库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系都有异议。

五、一审法院判决退还样机很不合理,对上诉人极其不公

理由主要有:一是挂烫机数量和型号上没有上诉人或法院的确认,草定180台毫无依据。二是挂烫机质量上没有保证,被上诉人多年销售上诉人生产的挂烫机,货物来源广泛可以次充好,或拿用户使用多年维修坏机或报废机充数。三是根据《交易合同书》第七条第四项约定,合同结束后,未售出的挂烫机应当退回。可从送货单注明的2012年10月17日至今,已过四年,现在一审法院判决退货,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系被上诉人违约,过错方在于被上诉人,再者电器产品国家规定为一年保修期,时过四年的产品理应报废,退回上诉人何用呢?故因被上诉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免诉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代理人:涂宗华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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