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养子女有权继承房产吗?
来源:原江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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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分析独生子女房产继承的文章在朋友圈铺天盖地,专业法律人士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现年四十八岁的吴先生也因为房产继承的问题发了愁,但他并不是独生子,甚至不是妈妈吴老太太的亲生儿子,而是吴老太太在四十年前收养的孩子。四十年前,吴老太太因多年未孕与前夫产生矛盾离了婚,离婚之后吴老太太因工作调动到北京工作,为了有个念想便收养了当时只有八岁的吴先生。

之后吴老太太在工作过程中结识了同在北京工作的刘老先生,后两人结婚并育有一子小刘。

前几年,刘老先生因病过世。为保证吴老太太老有所养,刘老先生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吴老太太,其中包括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房产,即吴先生和弟弟小刘成家以前与父母一起居住的房子。

刘老先生过世后不久吴老太太也因急病去世,因生病到去世的时间很短,并未来得及立下遗嘱。吴老太太留下的遗产包括存折里的几万元存款,再就是这处继承自刘老先生的房产。

处理完丧事后,兄弟两人商量遗产的问题。这时小刘提出,吴先生只是养子,无权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出于“道义”他愿意从母亲留下的存款中取出一万元给哥哥吴先生,剩余存款全部由小刘继承,且该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房产则由小刘单独继承。

吴先生表示,他自幼和养母吴老太太生活在一起,即使成年结婚后也经常回家与吴老太太共享天伦,母子感情深厚,如今自己刚刚经历了失去母亲的打击,弟弟的行为无疑是又给了他一个闷棍。他想不明白,因为自己是养子,就无权继承母亲的遗产了吗?

带着困惑和不解,吴先生找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房产律师原江向其咨询自己是否有权继承养母留下的房产。

了解了吴先生的情况后,原江律师向吴先生做出详细解答。

原江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吴老太太与吴先生之间成立了真正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该关系与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法无异,吴先生享有和吴老太太生子女(本案中的弟弟小刘)一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吴老太太并未立下遗嘱,因此其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综上分析,小刘认为养子女无权继承遗产中的观念明显是错误的,吴先生与弟弟小刘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有权与弟弟小刘共同继承吴老太太留下的遗产,如无特殊情况,吴先生与小刘应当均等分配并继承遗产,包括该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房产。

最后,原江律师表示,如果此后在遗产分割尤其是房产继承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产生纠纷,吴先生可以随时来京尚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作为专业处理拆迁及房产纠纷案件的律师,原律师随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帮吴先生及更多遇到房产纠纷或拆迁纠纷的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合法范围内为其争取到最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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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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