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萍律师
徐亚萍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7-6273-730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连云港律师 > 赣榆区律师 > 徐亚萍律师 > 亲办案例

何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徐亚萍  更新时间 : 2016-11-16  浏览量:611

何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点击下载文书
  • 点击打印文书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赣民初字第3373号
原告何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居民。
原告何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亚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分居两地,聚少离多,未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为琐事吵闹,原告曾在2013年10月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赣榆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定纠纷。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关系未有缓和,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再次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后未有生育子女。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薄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及沟通较少产生矛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已分居生活。原告曾主张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有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判员  柏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静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由徐亚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亚萍律师咨询。

徐亚萍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手  机:187-6273-73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