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兰花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案
来源:倪兰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9
浏览量:942

案情:

201656日原告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长沙市某法院起诉被告何某与文某,诉称俩被告于20148月间向其借款2000000元,约定一年还清,原告通过银行两次汇款2000000元至被告文某的银行账户上,后经原告向俩被告催收,但俩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对原告所诉称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律师接受被告文某的委托,提出被告文某不应予承担还款责任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文某的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文某是否应该承担原告宋某的借款及利息责任。

本案被告文某的律师意见:

一、本律师认为:俩被告曾是夫妻关系,于201410月登记结婚,于20161月登记离婚。20148月被告文某虽接收了两笔共计2000000元的转账款项,但被告文某与本案当中的转账人原告宋某素不相识,也从未向原告借款过或有关于此次接收款项的借款意思表示。被告文某接收款项是基于被告何某的委托,按其指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接收两笔共计2000000元的外来转入款项,并同时已按被告何某的指示将该两笔款项一分不差地转入了第三方账户上,原告未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条证明其与被告何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原告提出被告文某曾就其催款信息进行了回复,但该条信息的回复却不是文某所回复,而是被告在婚内对原告信息的回复,这点在庭审中经被告何某承认。即使被告何某认可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但这只能算是何某的婚前个人债务,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双方的婚姻生活,故被告文某不应承担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二、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文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被告文某不承担对原告的还款义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法律行为。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2、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支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交给借款人,这样才成立借贷关系。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第的成立有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形式要件即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两方面缺一不可。而本案中,被告文某虽接收了原告的两笔共2000000元的款项,但其并未与原告达成过借款的合意,故欠缺成立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对于发生在婚前的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何某个人承担。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何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过俩被告的婚姻生活,以及无证据证明被告文某为被告何某就该笔债务作过担保,故综合上述,本律师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文某并要求文某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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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倪兰花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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