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房屋作酒店经营使用;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由于被告出租土地性质等原因导致环保环评未能通过,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合同通知,而被告拒退已付租赁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承办过程: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向被告退还房屋时间、搜集环保环评未能通过的证据。
审判结果:胜诉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退还原告水电押金1万元、租赁费1147500元,计115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