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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法定继承引发的房屋继承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4
浏览量:352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20151月,鲁班诉称,我的母亲周芷若共生育四个孩子,分别为我、鲁智深、鲁智修及鲁智荣。20091219日,周芷若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11号号房屋。2012年鲁智荣月14日,周芷若订立自书遗嘱一份,指明11号房屋归我所有。2012年鲁智荣月30日,周芷若因病去世。我持有周芷若所立合法遗嘱,且与妻子孙尚香一直照顾周芷若,直至周芷若去世。但在办理1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时,三原审被告不予配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1号房屋归鲁班所有,三原审被告协助鲁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由三原审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鲁智深、鲁智修辩称,鲁班提交的2012年鲁智荣月14日的材料并非遗嘱,其内容中并无11号房屋之产权归鲁班所有的意思表示。另,周芷若于201211号月30日立了一份新的遗嘱,明确表示废弃之前所立遗嘱,全部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分。因此,即使鲁班提交的材料系周芷若所立遗嘱,也已被在后的遗嘱废弃。综上,鲁班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我方请求将11号房屋平均分割给三个子女。

鲁智荣庭前到法院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诉争房产,其依法应当分得的份额同意由鲁班、鲁智深、鲁智修平均分配。

三、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芷若与鲁孟德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鲁班、鲁智深、鲁智修及鲁智荣。鲁孟德于2002524日去世。2004226日,周芷若与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周芷若购买11号号房屋。2008626日,北京市A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如下:查被继承人鲁孟德于2002524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其妻周芷若共有的11号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鲁孟德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周芷若、其女鲁智深、鲁智修、鲁智荣,其子鲁班共同继承。现鲁智深、鲁智修、鲁智荣、鲁班均自愿放弃鲁孟德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鲁孟德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周芷若继承。”20091218日,11号房屋取得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芷若。2012年鲁智荣月30日,周芷若因病去世。

本案诉讼中,鲁智荣于2015331日到庭声明自愿放弃对周芷若遗产11号房屋的继承权,其依法应当分得的份额同意由鲁班、鲁智深、鲁智修平均分配。

另,周芷若去世前与鲁班共同居住于11号房屋,现11号房屋由鲁班居住。

鲁班主张据周芷若的自书遗嘱,11号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就此,鲁班向法庭提交落款日期为2012年鲁智荣月14日的手书材料一份,内容为:鲁班儿:房屋的交你。我的一切事归你了。房屋的事都归你了。周芷若(指印)。12年鲁智荣月14日。章朝。鲁智深、鲁智修认可该手书材料的署名系周芷若本人所签,但不认可其他内容为周芷若手书,亦不认可指印为周芷若所按,并称该材料并未写明11号房屋应归鲁班所有。

鲁智深、鲁智修主张根据周芷若订立的代书遗嘱,11号房屋应按该遗嘱由四名子女均分。就此,鲁智深、鲁智修向法庭提交落款日期为20121130日的《遗嘱》一份,内容为:一、废弃之前所立下的遗嘱。二、本人自愿将全部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分。立遗嘱地点:中国W医院。立遗嘱时间:20121130日。立遗嘱人:(指印)。见证人:张其。见证人王无。见证人鲁智深、鲁智修。鲁班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并称该遗嘱未经周芷若署名,指印是否周芷若所按无法核实。

20121130日的《遗嘱》,鲁智深、鲁智修的证人张其、王语嫣均出庭作证。张其出庭作证述称:其与周芷若是邻居关系;20121130日,经鲁智深约请到达某医院,当时周芷若神智比较清醒,让其写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周芷若的全部财产和远大园的房子由四个子女平分;其按周芷若意思代书后为周芷若宣读一遍,让周芷若签字时周芷若摆摆手,要求按手印,遂以右手食指在遗嘱上按了手印;立遗嘱之时鲁智深、鲁智修、王语嫣在场,还有一个老家的表姐在场;遗嘱在上午十点书写,周芷若当天下午三点多钟去世。

王语嫣出庭作证述称:其与原原审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1130日上午十点半以后,鲁智修约请其来到医院帮助周芷若订立遗嘱;其到场时张其已到;周芷若说之前写了一份材料,但四个孩子对她都挺好,想把财产平均分给四个孩子;后周芷若写了新的材料,意思是废弃以前的遗嘱;张其让周芷若签名时周芷若不愿签名,就用右手食指按了手印;立遗嘱过程约持续半个小时。

鲁班对张其、王语嫣的证言均不予认可。

鲁班另主张其与周芷若长期共同生活,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就此,鲁班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远大园社区居委会2014年鲁智荣月28日开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辖区居民鲁班居住在11号房屋,该家庭曾于20鲁智荣年、2012年被远大园社区居委会评选为五好文明家庭,特此证明2、远大园四、六区物业管理部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鲁班与孙尚香夫妇在远大园四区11号楼居住,其婆婆周芷若生前一直与鲁班和孙尚香夫妇一直生活在一起,物业的所有费用一直由鲁班、孙尚香夫妇交纳,平常我们看到的鲁班和孙尚香夫妇对周芷若照顾的非常细致、周到。特此证明。鲁智深、鲁智修不认可物业管理部的证明的真实性,认可社区居委会的证明的真实性,但称五好家庭评选与鲁班无关。

就赡养周芷若的情况,鲁班的证人白达、郑创、刘表出庭作证,均称据其本人见闻,鲁班及其妻孙尚香对周芷若进行了悉心的照料。鲁智深、鲁智修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及派出所证明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公证书、居委会证明、物业证明、录音、病案、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法院判决

现周芷若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号号房屋归鲁班、鲁智深、鲁智修按份共有,其中鲁班占有该房屋百分之四十的所有权份额,鲁智深、鲁智修各占有该房屋百分之三十的所有权份额。

经审理查明,二审所查事实与一审无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鲁班主张应据周芷若20121114日的自书遗嘱分割11号房屋。但落款日期为20121114日的手书材料通篇未见遗嘱字样,亦无处理死后遗产的明确表示,针对房屋仅提到房屋的事都归你了,无法确认对11号房屋的所有权作出了处分。故法院无法认定20121114日的手书材料系周芷若遗嘱,亦无法据此分割11号房屋。

鲁智深、鲁智修主张应据周芷若的代书遗嘱平均分割11号房屋。但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2012年鲁智荣月30日的《遗嘱》未经周芷若署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遗嘱》的订立日期为周芷若去世当日,客观上难以推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遗嘱》亦无法予以确认。则周芷若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之规定进行分割。

鲁智荣诉讼中声明自愿放弃对周芷若遗产的继承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鲁班、鲁智深、鲁智修均认可周芷若去世前长期与鲁班共同生活,且鲁班提交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的《证明》及三位证人的证言均可初步证明其与周芷若共同居住期间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鲁智深、鲁智修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反证。则法院据现有证据判定在分割周芷若遗产时应对鲁班予以适当多分。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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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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