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浏览量:2318

曾满生律师刑事案件成功案例6

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引起本案发生的的原因是两偷狗人进村偷狗的违法行为。出于对两偷狗人违法行为的愤怒,李某等人把偷狗人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亮相。李某等人与两受害人之间并无私仇,他们面对受害人的偷狗、打人盗窃、抢劫违法行为,义愤填膺,挺身而出,由于其缺乏正确法制观念,采取了不当的措施,而导致自己触犯法律。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批捕起诉阶段找到本律师,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认为本案的李某并不构成妨害公务,故出具了

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其指控李某犯有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李某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公诉机关机关的起诉书存在的问题

辩护人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27份事发时的视听资料,并逐一核对当事人的笔录、处警经过,以及刚才法庭的法庭调查核实,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书,存在如下错误:1李某有按住钟某手押到拴马石的行为,但其并没有往钟某身上挂死狗,也没有将钟某押到停车坪篮球架下跪行为。2李某没有围堵警车、拉扯警车门,拍警车玻璃,亦没有拿着钢管,更没有拿着钢管追打公安民警。

二、被告人李某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的视听资料,并没有看到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及政府人员执法行为,相反,视听资料显示的是李某在公安机关与村民发生冲突的时候,其是拨开人群,冲在前面,举起双手向下(意思是要求双方平息事端)。当烂酒钵躺在车下阻碍公务时,李某与沙坪村村支书在车旁边低下身叫烂酒钵出来。可见李某的行为是为了平息事端,并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故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三、被告人李某行为虽然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也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李某犯罪前表现良好。

从被告人李某陈述,以及从YH派出所和S村委会了解到,犯罪前李某平常表现良好,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犯罪违法行为的记录。其本次犯罪是初犯和偶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不慎,以至于一念之差失足犯罪,望贵院念其主观恶性不大,从轻发落。

(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系两偷狗人偷狗、抢劫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偷狗人存在重大过错;李某因其自身法制观念淡薄,采取措施不当,虽参与本案,但并没有主观恶意。

引起本案发生的的原因是两偷狗人进村偷狗的违法行为。出于对两偷狗人违法行为的愤怒,李某等人把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亮相。李某等人与两受害人之间并无私仇,他们面对受害人的偷狗、打人盗窃、抢劫违法行为,义愤填膺,挺身而出,由于其缺乏正确法制观念,采取了不当的措施,而导致自己触犯法律。

(三)、被告人李某没有殴打、侮辱钟某情节,其非法拘禁行为较轻。

李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的视听资料,可以看出虽然李某有把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亮相的行为,但其并没有殴打、侮辱钟某情节。也没有后面S村村民逼钟某在篮球架下下跪的行为,其非法拘禁行为较轻,故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于201576日东莞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李衍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家庭困难,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通过村委会的证明可以看出,李某家庭十分贫困,上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妻子林某身患精神分裂症,长年需要人监护,由于受到本事件刺激,现精神沮丧、已近崩溃,病情随时复发。恳请贵院照顾其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情节轻微,且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我们请求贵院对被告人李某做出缓刑或者拘役的判决,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曾满生 律师

2015129

【案件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本律师部分的观点, 对李某判处缓刑。

【办案感想】俗话说冲动是魔鬼,由于李某等人冲动,把偷狗人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亮相、羞辱,并阻止公安机关解救,明显是触犯了法律。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深刻的警示,遇到犯罪行为,应当选择报警让公安机关来处理,切莫用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待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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