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财物不构成犯罪成功案例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浏览量:1484

曾满生律师刑事案件成功案例4

诈骗财物不构成犯罪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2011年刘某与P某及受害人P某某侄女是在北京上访过程中认识,后这几人被警方遣送回原籍。在北京上访时,刘某、P某都认识一个A州的记者XX说能够通过记者曝光让对方赔更多的钱,后来X联系了S市《今日S》记者W,由其曝光在《今日S》杂志社刊物上。W提出要几万元才能得到杂志社领导批准安排排版。经过WPX、刘某与受害人P多次协商,201411月,刘某、P分两次把排版费3万元交给W,刘某还贴了几次去韶关的差旅及其他费用。后来刘某向受害人P向索要相关差旅、住宿费用,与P及其侄女P某某闹翻。此后,刘某也没有管此事了,直至被抓。

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批捕起诉阶段找到本律师,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认为本案的刘某并不构成诈骗罪,故出具了

关于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Y公安局: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侦查程序的辩护人,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本律师现根据了解的案情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听取并入卷为感。

关于刘某涉嫌诈骗一案,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两次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了解了相关案情。因刘某涉嫌诈骗罪名被刑事拘留,根据律师会见了解到的基本案情为:2011年刘某与P某及受害人P某某侄女是在北京上访过程中认识,后这几人被警方遣送回原籍。在北京上访时,刘某、P某都认识一个A州的记者XX说能够通过记者曝光让对方赔更多的钱,后来X联系了S市《今日S》记者W,由其曝光在《今日S》杂志社刊物上。W提出要几万元才能得到杂志社领导批准安排排版。经过WPX、刘某与受害人P多次协商,201411月,刘某、P分两次把排版费3万元交给W,刘某还贴了几次去韶关的差旅及其他费用。后来刘某向受害人P向索要相关差旅、住宿费用,与P及其侄女P某某闹翻。此后,刘某也没有管此事了,直至被抓。根据上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刘某没有涉嫌诈骗的主观动机、也没有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以诈骗罪立案的话,本案中的XPW三人应当构成诈骗罪。敬请贵局能对刘某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为宜。

1、本案中刘某不存在诈骗的主观犯意。通过了解到的案情,廖加设仅仅帮助P侄女维权,本案中虽然XPW三人可能涉及到从事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但刘某对上述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也没有与他们共同犯罪的犯意,应该来说刘某根本不存在伙同他人或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诈骗的主观犯意。

2、根据刘某所述的案情,本案中刘某不存在诈骗的客观行为。刘某并没有取得P某的财物,刘某两次为受害人处理交通事故的三万元钱款,都只是把钱款转交给PW,每次都有在场人,而且事后都与受害人汇报,其并没有把三万元钱款据为己有。因此,刘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3、刘某没有参与XPW三人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了解的案情,本案中刘某其对XPW三人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一无所知,其不存在明知而提供帮助的行为,更没有参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其因涉嫌诈骗被立案刑事拘留,但通过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证是可以排除其涉嫌诈骗的犯意及行为,恳请公安机关能撤销本案侦查。

综上所述,现贵局依法将本案报请检察机关进行批捕,敬请贵局依法审查,查明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本事件中是否符合诈骗罪名的构成要件,因刘某不存在诈骗或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主观犯意,没有与他人共谋诈骗或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辩护人希望也恳请贵局本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查明刘某涉案的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能对刘某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Y公安局

辩护律师:

201689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本律师的观点,没有对刘某批捕,公安机关随后对刘某取保候审。

【办案感想】

此案能够在公安阶段辩护成功,是我在2016年能够辩护成无罪的几个案件之一,我觉得是对我刑辩律师职业的尊重。如今社会法治越来越健全,办案人员的素质越来越高,要想把一个案件辩护成无罪,也确实需要律师的一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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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满生
  • 执业律所:
    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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