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俊全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10-28 16:57 浏览量:101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钟某某的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三、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钟某某共劫得手机一部,价值一两百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四、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钟某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即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合议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钟某某能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俊全 律师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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