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唐xx于芜湖市火车站附近转悠,23时45分许,被告人在指挥被害人吴xx倒车的过程中,趁其不备突然进入轿车后排座,并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套在手上假装枪支威慑被害人。此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轿车车窗关闭并驶离该处,行驶至万达广场路段时,被告人又要求被害人将轿车从路口左转,向市雕塑公园方向行驶并驶入雕塑公园内。后被害人故意将车碰到路边物体并下车逃跑遂脱离被告人的控制,被告人见状后下车逃离现场。
辩护意见:
1)对被告人抢劫罪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另因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对其减免罚金。
案件结果:
2016年7月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07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基本采纳了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唐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