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辉律师主页
江晓辉律师江晓辉律师
137-0798-5422
留言咨询
江晓辉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成功代理案
来源:江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量:499

案件简介:

2014年9月29日5时许,被告陈某某驾驶赣HX00XX客车行驶到广场南路地段时,将原告刮倒。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000元。出院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经查,事故车辆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

因保险公司理赔标准过低,被告不愿意足额赔偿,原告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讼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09182.8元;1、伤残赔偿金:48618元2、精神抚慰金:5000元3、护理费:115天×121元/天=13915元4、误工费:(115天+60天)×121元/天=21175元5、医疗费:4000元6、医疗辅助用品:424.8元7、交通费:115天×10元/天=1150元8、营养费:115天×30元=3450元9、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10、后续治疗费    8000元合计:109182.8元)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对原告超过退休年纪不应当计算误工费,误工费标准过高,住院可能存在挂床,护理费计算时间过长,标准过高,各项赔偿均过高,保险公司有多项赔偿保险合同中约定不需赔偿。

判决结果:

经过庭前充分准备,通过扎实的证据,庭审中被告的不合理辩解没有获得合议庭的支持,最终合议庭绝大部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仅仅对部分计算过高部分进行了核减,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96032.08元,诉讼费由肇事者承担。

原告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且在较短时间全部得到了判决的赔偿款项。

以上内容由江晓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江晓辉律师咨询。
江晓辉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9220好评数402
  • 服务态度好
景德镇市昌江大道118号嘉花园(珠山区人民法院旁边)
137-0798-542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江晓辉
  • 执业律所: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22011100291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景德镇
  • 咨询电话:
    137-0798-5422
  • 地  址:
    景德镇市昌江大道118号嘉花园(珠山区人民法院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