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企业负责人:姚和清,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云生,公司第一作业区员工。
诉讼代理人:赵杰,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敬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蒋冀川,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向常通式可排砂球型单流阀”(使用中简称:常通球阀或J型球座),是原告潘××所有的一项发明专利,该项专利申请日为
2000年9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所属第一采油作业区修井管理站开始试用原告提供的依照上述专利技术制造的样机5套。2001年2月,共使用131套,但是从2002年3月开始,被告购用原告专利产品的数量逐月减少。被告同时购买使用“常开式单流阀”(功能相同防砂功能产品),截止2002年底,被告使用两种产品各200余套。
被告答辩认为,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 “常开式单流阀”,基于该产品是
第二被告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意见相同,举证材料表明,该产品也是从案外人其他经销商处购买的。
庭审中,原告对二被告相关证据无异议,我方代理意见被法院采信,法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法庭令原告另案起诉其他侵权人,之后原告起诉了“常开式单流阀”的生产商、销售商,结果原告获胜。本案恢复审理后,二被告依然坚持善意使用,合法渠道购买,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意见。
被告通过法院主动要求与二被告和解,原告与被告于
同日,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本案是一起被告善意使用原告专利产品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成功案例。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