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律师亲办案例
谁动了你的公司控制权
来源:王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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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斌律师

传统观点认为谁拥有公司更多的股份,谁就有控制公司更强的能力。然而一系列事实证明,将拥有的股份数量直接与控制权能力划等号就是大错特错了。现代公司治理案例证明,拥有公司更多的股份数量并不一定完全能够控制公司,不同的形式的公司会出现不同的控制结构,分为股东绝对控制权、股东相对控制权、管理层控制权、及法定代表人控制权、公章控制权等。

一、股东绝对控制权

绝对控制权是最为初始意义上的控制权,股东因持有超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67%)股份而在股东会表决时占有绝对多数,而实质控制公司股东会,通过股东会控制董事会,通过董事会而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在决策、执行、管理中进行绝对性控制。

绝对控制权一般存在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或存在与控股股东具有绝对的经济实力能够持有67%以上股份的公司中,然而在现代以合作、整合的新公司形态下,此类股权结构少之又少。

二、股东相对控制权

相对控制权又称相对控股权,是指公司股东因持有较多股份而在公司股东会表决、董事会成员选举中占有较多选举权利而相对对公司决策、执行产生较大影响而享有相对优势地位以控制公司的权利。

相对控制权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或股份有限公司当中,因相对控制权人持有较多公司股份(一般在30%以上,67%以下)并成为公司最大股东,与其他股东合并表决很容易达到67%以上,同时因其持有的股份数较大,在其否决或弃权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法做出,而相对控制公司股东会决策、董事会选举,从而控制公司运营。

三、管理层控制权

在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当中,因公司股东较多,股权分散,公司市值巨大,单一股东主体难以形成绝对优势,甚至难以形成相对优势,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司股东会难以形成有效表决,公司实质控制权责落入公司董事会当中,公司管理层多为董事会成员,通过控制董事会以控制公司。管理层控制权的形成因多种因素发生,一种是因为历史原因,随着公司不断扩大,原有股东股权不断被稀释,逐渐丧失控制能力,公司依赖公司董事会运行,如万X公司;另一种是公司原创始股东在股权融资过程中提前做出顶层架构设计(公司结构治理),在出让股权或增资时与后来投资人达成协议,通过协议安排要求投资人一致行动,或保留多数董事会席位从而控制公司。

四、中国特色公司实际控股权(法定代表人和公章)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构成公司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另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公章,公章刻制经由公安机关备案,商务实践中大家也特别注重公章的法律效力,盖公章是公司意志的体现,除非能证明公章并非公司加盖,盖有公章的法律文件能够直接约束公司。也就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或者公司公章加盖在合同上,公司通常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控制公司,但其特殊的身份将决定其代表公司意志,产生控制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公章亦如此。

小结:

正因为每个公司有着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随着公司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公司控制权将变得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便会发生公司控制权旁落的情况,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公司控制权结构设计便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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