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淮安律师>清江浦区律师>卞恒亮律师 > 亲办案例

有效辩护获支持 受贿减轻判缓刑—受贿罪成功辩护案例

作者:卞恒亮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10-10 14:13 浏览量:2497

有效辩护获支持 受贿减轻判缓刑

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 卞恒亮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 2010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陈某在任金湖县某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农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业机械的宣传推广、协助农业机械补贴的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金湖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江苏某农机连锁金湖新农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金湖某农机有限公司原负责人高某和张某、金湖某农机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所送的人民币65020元、购物卡4500元,合计69520元。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通过阅卷和调查被告人,律师经与控方案件承办人多次沟通,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线索,控方重新对被告人做询问笔录、调查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庭审组织控、辩、审三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律师就被告人受贿相关细节问题进行发问,经多轮辩论,公诉方基本认同:农机经销商过年送购物卡4500元以及现金等财物,既有“感情投资”又有感谢被告人提供公务以外的服务以及多次招待的“人情往来”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脏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被告人陈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9520元。

【辩护词节选】

一、关于被告人收受财物是否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被告人违反职务廉洁性,但没有利用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收受农机经销商财物后,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

农机经销商与农户签订的购机合同是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人所在的乡镇农机站是受县农机局的委托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被告人仅是代表乡镇农机站履行初步审查农户购机信息真实性并公示等职权。实质上,被告人为农机经销商提供的是一种行政性窗口服务。被告人提供的服务行为不具有管理、审核等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农机经销商获得政府农机购置补贴的多少取决于和农户签订购销农机合同的多少和是否通过过县财政局、县农机局的审核批准。农机经销商谋取利益没有利用被告人的职务之便。因此,被告人受贿数额是否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存疑。

二、关于受贿数额中涉及“感情投资” 和“人情往来”的数额

农机经销商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出于以后办理农机补贴手续的动机,利用过年送红包,既是一种感情投资又有人情往来的因素。四个单位在2010年至2013年的春节前,累计送被告人购物卡4500元以及部分现金,可认定为“感情投资”和感谢被告人平时提供服务、招待吃饭的“人情往来”,可合理地扣除。

为促进所在镇农机推广工作开展更好,被告与农机经销商建立了服务、合作关系。在工作职责之外,被告人利用起早或休息时间,为农机经销商在集镇逢集开展农机宣传推广,提供了安排场地,护理场地,邀请意向性购机户、种田大户、农机大户等服务,付出了大量的额外劳动。被告人协助农机经销商开展宣传推广,以及帮助宣传推介,促进了农户对经销商农机的认可和购买。农机经销商深知没有被告人的协助和帮助,新型农机很难得到农户的认可、销售业绩难以提升。在举办农机展销会时礼尚往来地招待涉案的农机经销商。农机经销商才在过年过节时感谢被告人,期望下一年度被告人能够在农机购置补贴中提供帮助,明显有“感情投资”的因素,且送礼数量与其在该乡镇销售农机数量以及被告人付出的服务或招待费成比例的。

证人毛某、冯某均在证词中承认多次受到被告人招待的事实印证被告人收受农机经销商送礼并非“权钱交易”,而存在“人情往来”因素。因此,被告人在四年中招待四个单位农机经销商30余次,产生费用2万多元,且没有从农机中心、镇政府报销过相关招待费用。

三、关于被告人用收受财物7000元购买电脑、相机用于公务活动,该数额是否不作为犯罪论处的问题

被告人是被动受贿。收受财物后用于购买电脑、相机,用于单位公务活动,为更好开展工作和服务农机经销商,既不敢向单位讲明实际情况,但又确实未要单位将来偿还,同时又不是因为爱机系统被有关部门调查处才主动将电脑、相机用于单位活动的,因其是否将该财物占为已有的意志因素不明确,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

四、关于被告人主动退还5000元给农机经销商,该数额应当从被告人受贿数额中扣除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五、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的精神,处罚受贿案件,要宽严相济,要区别对待,统筹法律、政策、社会等因素。被告人收受行贿人过年送礼的财物,既是农机经销商的“感情投资”,又属于社会上的“人情往来”。因此要区别于普通的权钱交易的受贿。

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还脏款。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司法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全部退还脏款,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受贿的部分数额符合“感情投资”或“人情往来”的特征,可合理地扣除。

被告人为乡镇农机推广工作做了大量的实事,该镇因此获得全国农机推广先进集体。没有销售假冒伪劣农机,没有任何农户投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与一般受贿罪有所区别。这些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适用缓刑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辩护人建议法庭最大程度地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判处被告人缓刑。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要因案而宜,“对症下药”,寻求有效的“辩点”或“突破口”。 本案作为涉及全县十多名乡镇农机人员涉嫌受贿案的一例,受到检察、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院既要判处被告人罚当其罪,又要考虑整体量刑的平衡,在受贿数额相当的其他被告人判处实刑的状况下,为本案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实属不易。辩护人通过积极努力,在提起公诉阶段获得公诉机关的支持,收集到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证据。庭审中,律师重点对受贿数额中需要扣除或有异议的部分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动摇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受贿数额的指控,减轻了被告人犯罪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最终被法庭采纳有关减轻处罚并判决缓刑的辩护意见。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本案是类似受贿数额受贿案中判处较轻的一例,辩护取得了十分的成功 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 卞恒亮

在线咨询卞恒亮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4207

  • 好评:31

咨询电话:1351152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