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亲办案例
张民间借贷一案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量:310

没有借条时,借款人以没有直接使用款项,而是转借给他人为由,是否能否认借贷关系?

张三民间借贷一案

原告:张三

代理人:刘慧律师,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主要案情:

被告李四以投资公司为由,以高额利息引诱,向张三借款,张三认为被告李四是亲戚关系,便信以为真,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四处筹钱借给了被告。原告共计交付被告人民币400,000元其中10,000元为现金支付,390,000元转账支付。没有借条。后该借款期限已到,但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这些钱不是被告借的,而是案外人肖某某从原告处借的,只是借用被告的银行卡转账。肖某某是买卖钢材的,这些钱全部给了肖某某使用,自己只是中介和联系人,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也没有收取任何利息。被告和原告是共同借钱给肖某某,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条,不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意见:原告与肖某某素不相识,不可能与肖某某形成借款合意,原告基于信赖借钱给被告,被告才是借款人。原告交付钱款给被告后,被告取得了资金的支配权,具体如何使用资金与原告无关。故原、被告之间,两被告与肖某某之间,存在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肖某某出借资金时,并未以中介和联系人身份向肖某某披露原告的信息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400,000万元后如何支配使用,与原告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的合意。

本案结果:法院判被告林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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