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许**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在驶上悦复大道十字路口处与肖**驾驶的并搭乘乘客邓**的轿车相撞,造成对方驾驶员肖**和乘客邓**九级伤残,该次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由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4月,肖**和邓**先后起诉要求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承担合计高达81万余元的赔偿款,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承担70%的事故责任并赔偿伤者相应的损失。
由于此次事故涉及的赔偿款金额较大,且对方驾驶员肖**存在多处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责任过重,在多方求助无果后最终慕名找到我所并委托我所全权代理该案的二审上诉。
辩论要点:
接受委托后立即分析案情,并制定上诉方案:
1. 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
2. 对方驾驶员肖**在发现前方有重型专项作业车出现时不减速,在限速60km/h的路段用124km/h的速度行驶属于严重超速,其过错责任较大;
通过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锁定了对方驾驶员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而为二审的庭审辩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事实依据,我所从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等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展开了庭审辩论说明了一审判决的不合理。经过反复研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辩论意见,做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5%的事故责任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