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佳律师亲办案例
莆田荔城 代理原告 离婚后财产分割 胜诉
来源:郑佳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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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描述】原被告于1988年9月30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1991年12月18日生育了女儿陈某。被告郑某某与前妻生育两个儿子郑1,郑2。2010年11月13日,被告郑某某与案外人林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被告向林某某购买了坐落于XX镇XX商城第一梯位第七层的套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购房款人民币22万元,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2011年2月底前房款两清。现在由被告郑某某使用,被告认可该房屋现在价值人民币22万元。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现原告要求分割坐落于XX镇XX商城的套房,及坐落于XX镇XX村XX号旧房的拆迁补偿款23万元人民币。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但由被告居住,考虑到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应由被告继续使用为宜,被告应当补偿给原告财产折价款,价值按双方共同认可的22万元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当保护双方基本生活的居住条件和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现原告请求分割套房折价款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的房屋,已经被政府征迁,且被征迁人不是原被告,系与本案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起诉。故原告要求分割征迁房屋补偿款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现实生活中,农村旧房遇到拆迁时,秉着善良的公序良俗,很多家庭在以户为单位进行拆迁时,并不是很规范的由房屋权利人自身去进行签订拆迁协议,而是让家庭派代表,或者是让权利人的子女,直接以代表或子女自身的名义签订拆迁协议,获得拆迁补偿,甚至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安置房,这些都给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埋下了隐患,产生了阻碍和麻烦。因此,建议被拆迁权利人,无论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权利人最好都以自己的直接参与签订协议,另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约定各自的份额,亲兄弟明算账,不管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还是夫妻,只有前期工作做好,才能真正的解决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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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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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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