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烈桂律师亲办案例
虔城一休学小孩难复学 家长学校对此各有说法
来源:朱烈桂律师
发布时间: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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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城一休学小孩难复学   

            家长学校对此各有说法

 

本报讯 见习记者王玮、记者金星报道:近日,家住赣州市赣南贸易广场附近的郭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孩子今年14岁,今年2月她应学校方面的要求为孩子办理了休学,休学期为一个学期,而现在休学期结束了,学校却不答应让其复学。

家长:学校剥夺孩子受教育权

据郭女士介绍,她的孩子方方(化名),原来一直在赣州城区某中学读书。在方方读初二时,学校不断向她反映,称方方稍晚一点到学校或迟到了就不进学校,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法使其进教室。校方因而怀疑方方可能在精神方面有些问题,希望郭女士能够带方方去做检查。郭女士于是在去年11月带方方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做了相关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儿童情绪障碍,但医生同时也证实方方的身体和智力都很正常。

考虑到孩子的现状,郭女士答应了校方的要求,并于今年2月到三医院开具了疾病诊断书。当时医院提出的处理意见,一是坚持服药,定期复查;二是建议休学一个学期。

郭女士告诉记者,她从医生处得知,类似方方这样的情况只需通过3个月、最多半年的治疗就可以康复。方方一直完全按医生的要求进行相关治疗,目前疗效也得到了主治医生认可,认为方方的康复情况令人满意。但8月底她希望能为方方办理复学手续时,却遭到了校方的拒绝。该校负责人告诉郭女士,方方有非常严重的自闭现象,不合适再呆在学校,否则会干扰其他孩子的正常学习。校方建议要么给方方办理转学,要么暂时保留方方学籍,到时直接给其办理毕业证。郭女士对此表示不解,她认为,校方这样做无异于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校长:孩子很自闭无自理能力

94日上午,记者前往郭女士所指的中学采访。该校姓陈的校长说,之所以现在不让方方复学,是因为这个孩子有着非常严重的自闭症,从不跟同学一起玩;生活也不能自理,自己不会去上厕所;走路时不知道避开其他行人,也不会避开其他追打玩耍的孩子;有时迟到了,就干脆站在学校门口的电线杆旁边,学校保卫人员也拉他不进学校。他还表示,虽然方方不会去伤害别人,但全校有1800多名学生,且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会对方方造成什么样的伤害校方也无法预见。

对于给方方保留学籍的说法,陈姓校长告诉记者,这样做是想给他一定的治疗时间,但方方现在的病情不见好转,学校现在不能同意他复学。关于办理毕业证一事,他说这已是校方的最大让步了,是否行得通还要跟上级主管部门沟通。

医生:拒孩于校外会加重病情

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方方的主治医生、三医院精神科的冯起英。冯起英说,院方当初通过相关诊断,确认方方患有儿童情绪障碍和轻度抑郁症。冯起英还说,通过治疗,方方的病情已经稳定,也具有自理能力,与人交往也比以前更好了,但考虑到精神用药不能突断,对方方的用药量仍在逐减过程中。大约两个星期前,方方还主动给她打电话汇报病情。冯医生同时提到方方复学的问题,她认为,从医学角度来说,学校方面如果拒绝方方复学的话,无异打断了方方与外界的接触,这样会加重他的病情。   

律师:校方做法与法律不符

对方方复学一事,从法律上如何来看?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海琼和朱烈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他们自己的看法。

他们说,方方既然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学校就不但应该接受他,而且应该对他投入更多的心血,承担更大的风险。这也是学校应尽的义务。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者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今年9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是其一。其二,校方不应采取保留学籍,到时直接给其办理毕业证的做法。因为毕业证是接受过这一阶段教育且完成学业的证明,而在学校就读的这段时间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不让上学就发毕业证的做法同样剥夺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摘自2006年96日《赣州晚报》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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