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携带凶器团伙抢劫一案 律师王责闳
来源:邹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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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理过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现阶段未成年犯罪率日益提升的现实深表忧虑,本文介绍的即是本人代理的诸多刑事案件中一起比较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案件发生在2008年,5个孩子,其中一个是辍学在家的,年龄稍大,犯罪时年龄16岁(后被定性为主犯),另外四个都是初中生,犯罪时最大的15岁,最小的14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个孩子实施了携带凶器抢劫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他们在主体身份上均符合我国《刑法》犯罪主体的特征。5个孩子具体的犯罪情节是,几个人多次有分工的对在校的小学生、和初中生进行抢劫。有的犯罪对象是在网吧上网的,有的犯罪对象是放学回家的。其中李某、赵某等负责将被害人威胁带到隐蔽角落,然后由朱某、王某和张某进行恐吓、恫吓,最后不得不就范,将随身携带的零用钱、午饭钱、手机以及父母给买的贵重物品交给5人。他们在用这些非法获得的财物上网,挥霍着青春的时光。同时,他们的这些抢劫行为也让附近受害人所在的学校,家庭笼罩在犯罪的阴霾中,孩子不敢独自上学,大人不上班接送孩子上下学等等,几个未成年人孩子的轻率举动,带来了对社会不小的影响力。

是其中一个孩子的父亲委托我作为辩护人,通过仔细的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几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使我对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几个未成年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劫的事实是成立的,构成犯罪已成定局。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考虑进行罪轻辩护了,根据《刑法》从轻、减轻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挽救他们。

本律师在代理案件后,从几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事实、犯罪目的、犯罪方式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和分析,同时将对几位未成年少年进行最大限度挽救,以使他们从新做人这一目的带入到论证中去。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正办案,最后该案已几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不等刑期同时判处1-3年不等的缓刑宣告结案。

对于该案结合其他未成年人案件,本律师认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另外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事实要更加仔细了解清晰

因为未成年人在涉案后,因为年纪小情绪不稳定,经常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说谎话,说假话的情况。也许第一次会见他时说见过甲,第二次会见就说见的是乙了,这不仅使得公检法机关办案加大难度,也使得代理律师不能很好的了解案情及其犯罪行为,更没法很好的为其辩护。因此如何能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的后果,如何让他们跟律师打开心扉,让他们跟公检法机关实事求是,应当是我们代理律师首先要面对的工作。

二、辩护思路要定位准确

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很多,辩护律师要结合案情,选定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等等,要围绕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法律并且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选定辩护思路后,要根据这样的一个目的,用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研究来促成目的的实现。

三、不要将辩护律师孤立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外

很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习惯于独自考虑问题,独自实施代理行为,以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而公检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制裁,因此双方应是对立的。很多案情,当事人的突发变故等等不能与三机关及时沟通。我们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公检法和辩护律师应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未成年人违反法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同时,未成年人也应当被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与我国《刑法》一般原则,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辩护律师应积极的与公检法机关进行沟通,在法律领域里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对未成年的人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我想这是法律进步的大趋势,也是法律所要真正实现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尤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应多些思考,多些努力,真正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真正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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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建华
  • 执业律所: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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