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童童(化名)独自一人到广州天河某商场溜冰场内溜冰,入场溜冰时他没有穿戴护具。在溜冰的过程中,童童侧向滑入溜冰人流时不慎滑倒在杨某(成年人)脚下,将正常滑行的杨某撞倒在地。杨某在倒地前因失去重心,其左脚冰刀将童童左眼撞伤。后送医治疗后,童童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事后,童童的父母将杨某和溜冰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童童是被杨某的冰刀致伤,但杨某是正常溜冰被动摔倒,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无意识的,其既不存在故意,亦不存在过失,因此杨某不应对童童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溜冰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该活动,经营者应当有特殊的要求和保护措施;同时,童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法定的保护童童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他们允许未满10周岁的童童进行溜冰这种活动,理应意识到可能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为童童提供保护装备并安排成人陪同,但童童的父母却让童童在无任何护具保护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溜冰场溜冰,对童童受伤也存在监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溜冰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童童各项损失3万余元,童童的父母则自行承担30%的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