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兰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我来养,改成继父姓,惩罚到你了吗?
来源:王洪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浏览量:939

1983年6月出生的徐某与1984年10月出生的王某与20081月结婚,婚后于200912月生下一男婴徐小某。婚后二人恩爱有加,过着平静、幸福的生活。20123月春节过后,由于公司裁员,徐某在裁员名额之内,丢掉了原本体面、稳定的工作。同时王某离开家庭刚开始工作,收入甚微。二人经常因为经济收入、花销等家庭事宜争争吵吵,逐渐上升到价值观、生活理念等很多层面的分歧。久而久之,双方出现冷漠、不沟通的状态。20158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之下,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债权债务已经协商处理完毕。孩子抚养权归王某,徐某每周六早8点至晚4点有探视权。徐某因无固定工作协商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0163月,徐某与孙某结婚,生活过的甜蜜幸福。王某气不过,一气之下将孩子改名为杜某。徐某得知此事后更是恼羞成怒,于20165月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徐姓。20167月开庭,法院于20169月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与徐某所生之子的姓氏由“杜”恢复为“徐”或“王”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据此,徐小某得姓名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据此,徐小某随父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赋予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的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据此,徐小某未满十八周岁,应由其父母变更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据此,法院作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与徐某所生之子的姓氏由“杜”恢复为“徐”或“王”,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中国,姓氏是一个个体的标记,更是一个家族血脉相传的独有标记,某种意义上姓氏成为个体与家族关系延续的体现与标志。一般情形孩子随父姓,也有随母姓的事例,这些情形都是上述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本案中,王某没有再婚,不存在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事实依据。那么,王某的改变姓氏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之中了吗?我的回答是:错!法律是存在内含和外延的。从内含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条法律规定了孩子姓氏可能:父姓、母姓。父亲、母亲人员必须唯一:生父母、养父母,不能与继父母重叠存在;从外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得出,一方面允许父或母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一方面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法律强制性要求恢复原姓氏。那么,改变为继父继母的姓氏外延其它任何姓氏,同样可以推导出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法律强制性要求恢复原姓氏。具体到本案中徐某要求恢复徐小某得姓氏有法律依据,王某必须将徐小某的姓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改为“王”或“徐”。

律师说理:

一方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王某不要做无谓的思想挣扎或进行上诉等相应的浪费司法资源、透支破裂家庭仅存的一丝感情。

一方面:孩子随父亲姓氏或者随母亲姓氏,对孩子而言总归有个真实事实的连接点,也符合整个社会的一般常理认知。为了一时泄愤或其它情绪将孩子的姓氏渊源隔断变成一个没有事情缘由连接点的姓氏,对孩子以后的生活、工作会变成一种困扰和负担,离异家庭的标签是自己情非得已的贴上孩子身上的,那么再给孩子贴一个与众不同的姓氏标签,建议谨慎权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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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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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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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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