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律师亲办案例
健康权纠纷
来源:胡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2
浏览量:56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核实了相关证据,通过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存在过错。

本案系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引起的。本案原告是货车司机,与被告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在本次装货过程中,在装货现场,原告和往常一样,在旁边帮忙照应着,以免出现问题。通过监控视频亦可清晰的看见,事发前原告在旁边帮着照应,而且当时的情况是,货物即将装完,原告去关闭车门。作为货车司机,去关闭车门是其应做的,而且是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良好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更是应该去做。

二、被告没有尽到维护、保养、管理塔吊机正常作业的安全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1、塔吊驾驶人没有作业资格。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庭审中被告所说事发现场人员除原告外均为被告方人员,塔吊驾驶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不具有高空作业的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员工没有高空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仍让其操作塔吊,其存在重大过错。

2、被告方没有尽到维护、保养、管理塔吊机正常作业的安全义务。在庭审中,被告方认可其是塔吊设备的所有权人,但其作为 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并没有尽到维护、保养的义务。而且,在作业前,被告也没有对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以致于在作业过程中塔吊上的钢丝绳断裂,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同样,通过监控视频,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塔吊所吊起的货物并不是很沉重,至少完全是在塔吊所能起吊货物承重范围内的;而且,根据生活常识可知,塔吊钢丝绳在在其承重范围内起吊货物是不会断裂的。那么,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很显然了,被告在作业前没有检查、维护好塔吊设备。因此,被告在本案当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是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

首先,原告虽然是农业户口,但不能说明原告经常住所地在农村,众所周知,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农业的户口的农民都是在常年城市创业、工作或者打工,每逢过年或家中有事才会回去,无论其经常居住地还是生活来源基本都是在城市,包括本案原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其次,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在城市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原告从事交通运输职业的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上均可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市。

最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根据《证据规定》第70条,被告应提交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若其不能提出相关证据加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市居住的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四、原告的各项主张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有法律依据支持。

1、医疗费。在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又花费了28000多元的医疗费。

2、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从事的是交通运输行业,应按交通运输业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元原告已经提供其妻子护理的证据,从事的也是交通运输业,所以护理标准应按交通运输业标准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和被告仅仅是运输合同关系,正是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检修、维护的义务,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胡俊

2015717

以上内容由胡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俊律师咨询。
胡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6好评数8
  • 咨询解答快
fengye778852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俊
  • 执业律所:
    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fengye778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