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严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严某与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出席了今天的庭审。通过参与本案的庭审,结合庭审情况,我们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供了170300元的货物,但上诉人至今拒不支付货款。
2014年3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了一批价值170300元的货物,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把货物运到其指定的地点,但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在2015年3月14日,在被上诉人的多次催要下,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打了一份欠条,但是上诉人还是一直不支付货款。上诉人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货物,至今没有支付对应货款,这也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在庭审中上诉人所说货物系公司购买与事实情况不符,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货物系公司购买。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货物系上诉人购买。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担保关系。在本案中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提供的两张欠条系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权利担保,而不是上诉所主张的债权债务转移,作为债权人,被上诉人保留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3、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在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其对胡某拥有123300元债权,并且将作为债权凭证的欠条给了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说法,被上诉人认为: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胡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而非一个,且后一个法律关系系独立的、与本案没有关系;其次,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系两个法律行为,债权是一种法律利益,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债务是一种不利益,债务人是不能随意处分的,而且,《合同法》对这两种行为的处分模式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债权,但是其债务却不能自由处分,上诉人转移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而被上诉人是不同意,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关系。(详见后附图表)
4、在庭审中,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从胡某处拿走20000元人民币,这与事实不符,而且也与本案没有关系。本案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卖方以交货,买方拒不支付货款。上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系其经营过程的经济纠纷,均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系购买被上诉人的货物的当事人,就应该支付货款,而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问题。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俊
2016年4月24日